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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奖

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中国营养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设置一、二、三等奖,自2005 年开始,每两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三条  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简称“营养科技奖”)坚持依法办奖、公益为本、诚实守信的原则,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激励科技人员攀登营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营养学研究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结合,推动我国营养事业发展,加速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营养科技奖的奖励对象是在营养科学技术研究第一线做出直接创造性贡献的个人。凡是以改善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状况为目标,在营养科学领域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的科技工作者,都可以申请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具有项目主要完成人的资格:

(一)总体技术方案或实施方案的设计者。

(二)技术创新点的提出和实施者。

(三)在应用和推广过程中解决重要技术难题者。

不同等级奖励项目的完成人应限于:一等奖10 人,二等奖7 人,三等奖5 人。

第七条  奖励条件:

(一)科技成果的项目负责人是中国营养学会会员;

(二)在营养科学理论探讨中有明显创新或在解决我国重大实际营养问题中有显著效果;

(三)最近5 年内完成的研究或工作成果。

第八条  以下情况不予受理申报:

(一)申报材料不全或存在明显错误。

(二)最近三年已经申报或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项目。

(三)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请参加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章  申报与推荐

第九条  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由科技工作者本人提出申请,并由单位推荐。推荐单位必须是在科研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若为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应有各合作完成单位共同出具的,明确牵头申报单位、申报内容、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顺序的申报证明。各省、市营养学会,如符合上述推荐单位条件,也可推荐所属会员的申报项目。

第十条  推荐单位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申报人应认真填写《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包括多项研究课题的成果可按时间顺序提供任务书的封面复印件);

(二)研究报告(包括研究方案论证、主要研究内容和结果,与国内外同类研究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创新性,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

(三)项目有关全部发表论文的目录、主要学术论文(10 篇以内)及专著(封面)的复印件;

(四)成果应用证明。被国内外刊物引用的论文,需提供引文的复印件;获得专利或保健食品、药品批号者,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实物性成果,需附录像片1 盘(5 分钟以内),解说词2 份;计算机软件成果,需附软盘1 套,使用说明书1 份;

(六)其他能够说明项目科学性、创新性和理论、实践意义的资料。

第十二条  上述需报送的营养科技奖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并列出详细目录,按目录顺序排列所有申报资料。每份申请资料应报送1 份原件和2 份复印件,每份资料的封面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第四章  奖励评定标准

第十三条  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从科学技术水平和难度,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动营养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成果可评为一等奖。

(一)在学术、理论上有重大突破,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

(二)主要科学技术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具有国内领先水平;

(三)已在全国可推广范围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重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成果,可评为二等奖。

(一)在学术、理论上有很大突破,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

(二)主要科学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三)已在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很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成果,可评为三等奖。

(一)在学术、理论上有新意和较大进展,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

(二)主要科学技术指标在本研究领域内具有先进水平;

(三)已在局部范围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

第五章  评审机构和程序

第十七条  中国营养学会成立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负责该奖项的管理和指导工作。下设奖励办公室负责营养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组织设立营养学及其他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科学技术评审。

第十八条  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按下列程序进行评审:

(一)形式审查:由奖励办公室组织评委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是否符合奖励范围和条件,以及专业分类等方面作出综合审查。

(二)确定初审人进行初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根据专业分类从中国营养学会专家库中选择3 名初审人,分别评审材料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三)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审:抽取评审专家委员会集体审议,由各位委员填写评审表,经过无记名投票确定评审结果。

(四)计票:

1.到会评审委员必须超过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评审会议。

2.采取从高到低,依次累计的办法计票。

3.一等奖项,必须超过到会委员总数的2/3 票数方可通过。

4.其余等级项目,必须超过到会委员总数的1/2 票数方可通过。

(五)管理委员会审批: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奖励委员会以会议表决方式进行最终审定,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经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获奖项目,在奖励委员会审批之前,由奖励办公室在营养学会网站发出公告。如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评委会提出。提出异议者应写清姓名、单位及通讯地址。如确有顾虑者,可在异议信件中注明为其保密。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授 奖

第二十一条  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授奖。每期最多授一等奖1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10个。

第二十二条  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获奖者由奖励委员会颁发“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励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于企业或其他公益组织公益赞助在学会设立的科技奖励,学会会同赞助方拟定奖励申报的对象范围、奖励等级、数量及金额,其他评审方式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研成果的,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营养科技进步奖的,由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撤消奖励。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科学技术奖不向申报者或推荐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 《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www.cnsoc.org 下载

附件2 《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推荐书》www.cnsoc.org 下载

 

(本实施细则经中国营养学会第七届、第八届理事会制修订,第九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扩大会修订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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