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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推动我国营养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奖励对营养科学技术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调动营养学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于2004年经过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国科奖社证字第0106号),是全国营养学界最高的科技奖项,旨在奖励为推动我国营养学科理论及实践发展或在营养科学知识普及宣传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由中国营养学会发起并设立。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与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是授予公民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中国营养学会组织成立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负责该奖项的管理和指导工作。下设科学技术奖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聘请营养学及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设置一、二、三等奖,对整个行业有重大贡献及影响的研究成果可授予特等奖,该奖励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九条 本条例奖励对象是:我国境内从事营养科学基础和应用研究、科学普及、科技创新的各领域研究人员,包括妇幼营养、老年营养、临床营养、公共营养、食物营养、特殊营养、慢病与营养、老年及肿瘤等各专业领域的科技工作者。
第十条 科学技术奖奖励的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进行的营养科技工作;
(二)在营养科学研究中有明显创新或在解决我国重大实际营养问题中有显著成效;
(三)完成的研究成果必须是2年以前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奖对每届授奖数目实行限额。每届每类别最多授一等奖1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10个。对于整个行业/学科具有特别重大的贡献的,将授予特等奖。
第三章 申报与推荐
第十二条 申报人或推荐单位如实、认真填写《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报送相关证明附件材料:
(一)成果申报书;
(二)推荐单位的推荐信;
(三)证明其科学价值和/或社会价值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奖可由科技工作者自行申请和由单位推荐,同时接受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提名。推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课题)研究、实验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十四条 中国营养学会各专业分会及各省、市营养学会可作为所属会员申报项目的推荐单位。
第四章 评审与授予
第十五条 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原则,坚持按规定程序,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材料,交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上报奖励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的意见进行最终审定批准,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为了维护评审的公正性,在评审过程中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科学技术奖申报人员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身份参与评审任何环节。
第十九条 获奖者由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颁发《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证书》。对于做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研成果的,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撤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或以任何方式泄露、窃取科研成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科学技术奖不向申报者或推荐者收取任何费用。但接受社会各界给予学会的各种支持和捐赠。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会工作的发展情况以及国家政策和中国科协的要求,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以对本条例进行修改。
(本条例经中国营养学会第七、八、九届理事会制修订,第十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修订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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