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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营养学会,各所属专业分会,各会员及有关单位:

    “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是经国家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的面向全国营养和健康领域,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的科学技术奖,设置一、二、三等奖。选拔和表彰营养领域基础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推广以及营养科学技术普及类项目。为做好第七届(2018-2019年度)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推荐时间

    2019年1月20日为止。

    二、申报和推荐总体要求

    申报和推荐工作按《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办理。以上文件可从中国营养学会网站(http://www.cnsoc.org)下载。各申报和推荐单位要认真做好推荐(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工作。

    三、申报和推荐具体要求

    (一)申报推荐范围

    1. 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2. 科技发明与技术创新;

    3. 先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产业化;

    4. 营养健康领域的科普创作及科普项目。

    最近5年内取得突破或完成的研究、科普创作或工作成果(突出鼓励在推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成果),并于2018年8月30日前全面完成科研合同、计划或任务书的各项要求,技术资料完整准确。反映项目的主要科技论著需在2018年8月30日前正式发表。其中技术开发类项目要求推广应用一年以上;科普创作和作品类项目要求已公开出版发行一年以上,或者其内容还被其他传播方式(如电影、电视、微信、微博等)所采用、影响大,其普及面和阅读范围在国内同类科普作品中处于领先水平。

    (二)推荐单位

    中国境内的各类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营养健康产品生产和研发企业、中国营养学会理事单位等均可作为推荐单位。其中:

    1.自选课题完成的成果、按照有关部门(单位)的计划完成的成果,由其法人单位负责推荐。

    2. 若为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应有各合作完成单位共同出具的,明确牵头申报单位、申报内容、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顺序的申报证明。

    3.各省、市营养学会,如符合上述推荐单位条件,也可推荐所属会员的申报项目。

    (三)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四)以下情况不予受理申报

    1.申报材料不全或存在明显错误。

    2.已经申报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项目。

    3.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请。

    4.曾获得“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表》(附件1)《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附件2),按要求填写,并根据《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实施细则》第三章《申报与推荐》的要求准备如下相关的申报材料:

    (一)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包括多项研究课题的成果可按时间顺序提供任务书的封面复印件);

    (二)研究报告(包括研究方案论证、主要研究内容和结果,与国内外同类研究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创新性,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情况等;其中科普项目应客观、准确、扼要地介绍科普作品的受众、创新手法、表现形式、传播营养科技技术知识的内容、发行情况等。);

    (三)项目获得专利、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情况,专利及主要学术论文(10篇以内)、专著(封面)的复印件;

    (四)成果应用证明。被国内外刊物引用的论文,需提供引文的复印件;专利转化者,需提供转化合同等复印件;获得保健食品、药品批号者,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实物性成果,需附视频材料一份(5分钟以内),解说词2份;计算机软件成果,需附U盘1套,使用说明书1份;申报推荐科普类项目须提交3套科普作品。

    (六)其他能够说明项目科学性、创新性和理论、实践意义的资料或证明。

    上述需报送的营养科技奖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并列出目录。每份申请资料应报送1份原件和2份复印件,每份资料的封面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五、申报推荐截止时间

    申报材料应于2019年1月20日前寄至中国营养学会,同时将《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表》和《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电子版材料发至awards@cnsoc.org;并附上申请者详细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手机、电子邮箱。

    申请材料打印版邮寄的时间以邮戳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六、申报推荐工作联系方式

    中国营养学会组织和会员发展部

    联 系 人:史老师  姚老师

    联系电话:010-83554781-810,传真:010-83554780

    电子信箱:awards@cnsoc.org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4号北京广播大厦1405室

    邮编:100022

     

    中国营养学会

    2018年9月26日

     

    附件1: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表.doc

    附件2: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doc


    获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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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条例

    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国家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推动我国营养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奖励对营养科学技术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调动营养学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是经过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全国营养学界最高的科技奖项,旨在奖励在我国推动营养学科理论及实践发展或在营养科学知识普及宣传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由中国营养学会发起并设立。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与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是授予公民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中国营养学会组织成立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负责该奖项的管理和指导工作,下设科学技术奖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聘请营养学及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设置一、二、三等奖,每两年评审、  奖励一次。

    第九条  本条例奖励对象是:我国境内各领域的营养科学研究者,可分成基础及应用研究人员,包括妇幼营养、老年营养、临床营养、公共营养、特殊营养等各专业领域的科技工作者。

    第十条  科学技术奖奖励的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进行的营养科技工作;

    (二)在营养科学理论探讨中有明显创新;

    (三)或在解决我国重大实际营养问题中有显著成效;

    (四)最近5年内完成的研究或工作成果。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奖对授奖数目实行限额。每期最多授一等奖1个(人民币6万元),二等奖3个(每个奖人民币2万元),三等奖10个(每个奖金8000元)。

    第三章  申报与推荐

    第十二条  申报人或推荐单位认真填写《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报送相关证明附件材料:

    (一)项目分析报告

    (二)推荐单位的推荐信

    (三)说明其科学价值和/或社会价值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奖可由科技工作者自行申请和由单位推荐。推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课题)研究、实验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十四条  中国营养学会各专业分会及各省、市营养学会可推荐所属会员的申报项目。

    第四章  评审与授予

    第十五条  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坚持按规定程序,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材料,转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上报奖励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的意见进行最终审定批准,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为了维护评审的公正性,在评审过程中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及参与组织本活动的工作人员如提交奖励申请则不得参与评审。

    第十九条  获奖者由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颁发《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研成果的,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营养科技进步奖的,由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撤消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二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或以任何方式泄露、窃取科研成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科学技术奖不向申报者或推荐者收取任何费用。但接受社会各界给予学会的各种支持和捐赠。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国营养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八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修改,由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会工作的发展情况以及国家政策和中国科协的要求,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以对本条例进行修改。

    (本条例经中国营养学会第七届理事会制修定,第八届理事会通过)


  • 细则

    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中国营养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设置一、二、三等奖,自2005年开始,每两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三条  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简称“营养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激励科技人员攀登营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营养学研究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结合,推动我国营养事业发展,加速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营养科技奖的奖励对象是在营养科学技术研究第一线做出直接创造性贡献的个人。凡是以改善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状况为目标,在营养科学领域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的科技工作者,都可以申请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具有项目主要完成人的资格:

    (一)总体技术方案或实施方案的设计者。

    (二)技术创新点的提出和实施者。

    (三)在应用和推广过程中解决重要技术难题者。

    不同等级奖励项目的完成人应限于:一等奖10人,二等奖7人,三等奖5人。

    第七条  奖励条件:

    (一)科技成果的项目负责人是中国营养学会会员;

    (二)在营养科学理论探讨中有明显创新或在解决我国重大实际营养问题中有显著效果;

    (三)最近5年内完成的研究或工作成果。

    第八条  以下情况不予受理申报:

    (一)申报材料不全或存在明显错误。

    (二)最近三年已经申报或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项目。

    (三)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

    不得申请参加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章  申报与推荐

    第九条  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由科技工作者本人提出申请,并由单位推荐。推荐单位必须是在科研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若为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应有各合作完成单位共同出具的,明确牵头申报单位、申报内容、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顺序的申报证明。各省、市营养学会,如符合上述推荐单位条件,也可推荐所属会员的申报项目。

    第十条  推荐单位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申报人应认真填写《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包括多项研究课题的成果可按时间顺序提供任务书的封面复印件);

    (二)研究报告(包括研究方案论证、主要研究内容和结果,与国内外同类研究

    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创新性,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

    (三)项目有关全部发表论文的目录、主要学术论文(10篇以内)及专著(封面)的复印件;

    (四)成果应用证明。被国内外刊物引用的论文,需提供引文的复印件;获得专利或保健食品、药品批号者,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实物性成果,需附录像片1盘(5分钟以内),解说词2份;计算机软件

    成果,需附软盘1套,使用说明书1份;

    (六)其他能够说明项目科学性、创新性和理论、实践意义的资料。

    第十二条  上述需报送的营养科技奖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并列出详细目录,按目录顺序

    排列所有申报资料。每份申请资料应报送1份原件和2份复印件,每份资料的封面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第四章  奖励评定标准

    第十三条  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应从科学技术水平和难度,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动营养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成果可评为一等奖。

    1.在学术、理论上有重大突破,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

    2.主要科学技术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具有国内领先水平;

    3.已在全国可推广范围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重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成果,可评为二等奖。

    1.在学术、理论上有很大突破,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

    2.主要科学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3.已在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很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成果,可评为三等奖。

    1.在学术、理论上有新意和较大进展,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2.主要科学技术指标在本

    研究领域内具有先进水平;3.已在局部范围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

    第五章  评审机构和程序

    第十七条  中国营养学会成立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管理委员会,负责该奖项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下设奖励办公室负责营养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组织设立营养学及其他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科学技术评审。

    第十八条  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按下列程序进行评审:

    (一)形式审查:由奖励办公室组织评委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程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是否符合奖励范围和条件,以及专业分类等方面作出综合审查。

    (二)确定初审人进行初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根据专业分类从中国营养学会专家库中选择3名初审人,分别评审材料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三)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审:抽取评审专家委员会集体审议,由各位委员填写评审表,经过无记名投票确定评审结果。

    (四)计票:

    1.到会评审委员必须超过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评审会议。

    2.采取从高到低,依次累计的办法计票。

    3.一等奖项,必须超过到会委员总数的2/3票数方可通过。

    4.其余等级项目,必须超过到会委员总数的1/2票数方可通过。

    (五)管理委员会审批: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奖励委员会以会议表决方式进行最终审定,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经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获奖项目,在奖励委员会审批之前,由奖励办公室在营养学会网站发出公告。如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评委会提出。提出异议者应写清姓名、单位及通讯地址。如确有顾虑者,可在异议信件中注明为其保密。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授 奖

    第二十一条  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授奖。每期最多授一等奖1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10个。

    第二十二条  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贯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获奖者由奖励委员会颁发《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励证书》,同时颁发奖金。不同等级所得的奖励分别为:

    一等奖:奖励证书,每项人民币6万元,

    二等奖:奖励证书,每项人民币2万元,

    三等奖:奖励证书,每项人民币8000元,

    第二十三条  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奖金,应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完成人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发给完成人的奖金,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按国家规定征收奖金税与个人所得税。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研成果的,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营养科技进步

    奖的,由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撤消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科学技术奖不向申报者或推荐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  《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下载

    附件2 《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推荐书》下载


    (本条例经中国营养学会第七届理事会制修定,第八届理事会通过)


  • 历年获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