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天地
Individual / 个人会员申请

中国营养学会会员条例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和《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文件精神,以及《中国营养学会章程》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中国营养学会(以下简称CNS)会员服务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会员类别

第一条  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高级会员、会士、外籍会员共5类。单位会员包括从事营养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二章  会员条件

第二条  普通会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大专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从事营养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中专及以上相关专业毕业,从事营养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积极支持营养相关工作,从事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学生会员

营养及相关专业在读学生(包括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等)。

第四条  高级会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或受聘为营养及营养相关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即为注册营养专家;

(二)在营养或相关领域从业10年以上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学者;

(三)取得营养师证书,并在CNS注册备案的营养师,本人申请并通过批准。

第五条  会士

会士是本学科的最高学术荣誉称号,为在营养和相关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并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学者。

第六条  外籍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CNS进行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CNS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CNS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外籍会员入会程序是:由相关专业委员会或两名以上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本条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七条  单位会员

(一)从事营养科技相关的科研、教学、生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从事营养相关工作、支持CNS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社会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学生会员只需具备前两个条件):

(一)遵守CNS的章程;

(二)有加入CNS的意愿;

(三)在CNS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三章  会员之家

第九条  中国营养学会在有条件的各省、市、自治区设立中国营养学会会员之家,一般由当地学会理事长担任负责人。

第十条  中国营养学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会员之家的工作,秘书处协助组织工作委员会进行会员之家日常活动的联络和指导。

第十一条  会员之家应与各省、市、自治区的营养学会形成密切合作的关系。

第十二条  会员之家的主要任务有:

(一)本地会员的发展、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

(二)收集会员对CNS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后向秘书处反映;

(三)组织会员参加CNS举办的学术会议、全民营养周等科普宣传、技术服务等工作;

(四)落实会员服务的各项措施;

(五)及时传达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

(六)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营养学会的联系,推动双方合作。

第四章  入会流程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入会流程:

(一)普通会员、学生会员

符合相应会员条件的申请人,经两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会员之家推荐,在线提交入会申请(通过学会官网完整填写各项内容,上传个人学历和工作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扫描件),按相关规定经审核批准后,成为普通会员或学生会员。

(二)高级会员

符合高级会员条件的会员可在线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审核批准后,成为高级会员。截至2020年12月31日前曾任理事者,不需提供资料默认为高级会员。

(三)会士

会士遴选采取提名制,原则上不接受本人申请。被提名人在被提名时应为高级会员,按照《中国营养学会会士工作条例》进行管理。

(四)外籍会员

外籍会员由两名以上会员介绍,按相关规定审议后,经中国科协核准后予以备案。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入会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单位会员可直接或经推荐提出申请。

(二)申请者须填写“中国营养学会单位会员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

(三)经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发放单位会员证书。

第五章  会员基本权利及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除外籍会员外,会员享有CNS及分支机构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CNS工作的优先权及入选专家库、各类评审委员会的优先权。

(三)获得CNS服务的优先权,包括获得专业信息、优惠参加CNS及分支机构组织的国内、国际有关学术活动及专业培训等。

(四)免费获得电子版《会员通讯》、《营养导航》及有关学术资料;优先在学术会议和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

(五)获得CNS及分支机构设立的奖励和基金资助的申请权利,在同等学术水平的条件下优先获得设立的科研及科普基金、科学技术奖或其他奖项。

(六)对CNS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单位会员可优先获得CNS的技术咨询、科研成果转让、协助举办培训班及组织相关学术会议等服务,免费获得《会员通讯》、《营养导航》等学会其他有关资料;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应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营养学会章程》,单位会员需遵守《中国营养学会单位会员管理条例》;

(二)维护CNS的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执行CNS的决议、决定,完成其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CNS组织的学术交流、营养科普、专业培训、技术服务等活动;

(六)为发展CNS事业自愿捐赠,积极参加公益志愿者服务活动;

(七)会士要积极参与CNS的决策和重大发展等论证和咨询活动,高级会员积极参与政策、学术咨询社会科学普及、等活动;

(八)遵循《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勇于探索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九)通过信件、网络、会议等渠道反映情况,交流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七条  组织管理:

(一)中国营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会员的管理工作,秘书处协助并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汇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国营养学会会员之家”,负责本地会员管理工作;

(三)遵循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规则,对个人会员进行全国统一编码;

(四)向会员发放统一制作的会员证书。会员证书只作为会员身份证明,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退会管理:

(一)会员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CNS活动的,经提示或告知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按照本条例第四章重新办理入会手续,重新审批,重新开始计算会龄。会员的连续会龄以连续缴纳会费的年限计算。学会理事候选人应为处于会费缴纳正常状态下的会员。主动要求退会者,已缴纳会费不予退还。

(二)会员如有严重违反CNS章程的行为或给CNS名誉形象造成不良影响者,或有学术不端,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取消会员资格及相关荣誉称号等。

第七章  会费的收缴和使用

第十九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不同会员的会费标准为:

(一)学生会员每年5元;

(二)普通会员和高级会员每年50元;

(三)单位会员每年30,000元,理事单位每年50,000元。

第二十条  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开展全国性或地区性学术会议和活动;

(二)营养教育和科普宣传;

(三)有学术成就的会员、科技创新人才的奖励以及科研学术支持;

(四)印刷学术以及科普相关的印刷和传播;

(五)其他有关会员活动的开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单位会员的发展和管理按照《中国营养学会单位会员管理条例》执行。

(本条例为第六次修订,经第九届理事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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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营养学会会士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营养学会会员体系,激励营养科学技术领域的优秀科技人员服务健康中国战略,促进我国营养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中国营养学会章程》规定,中国营养学会设立会士制度并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营养学会会士(英文名称为:Fellow of the Chinese Nutrition Society,缩写为FCNS)是本团体会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会员的最高学术荣誉称号。中国营养学会会士每两年遴选一次。

第三条  会士候选人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在70岁以下,具有2年及以上高级会员会龄;

2.在本学科有重要影响力,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在营养科学技术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成果转化,在研发、技术、教育、管理等方面有重大成就,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

第四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营养科学技术领域人士,不受候选人基本条件的要求: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际性科技社团中获得会士资格或者在有影响力的国际组织有重要任职的人士。

第五条  评审机构

1.设立会士评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7-9名。专家委员会负责会士申请的审核和推荐。

2.委员应具有中国营养学会会士资格,在营养科学技术领域具有崇高声望,学术成果卓著,热心学会工作。

3.会士评审专家委员会构成兼顾专业方向、所在单位性质等方面的代表性。理事会有权动态调整。

第六条  遴选工作程序

1.发布遴选通知。由秘书处向分支机构、地方营养学会、会员之家、单位会员等发出通知,并在官网上发布。会士增选工作一般应在当年六月前启动。

2.提名候选人。提名方式分个人提名和机构提名两种,分别由2名提名人、或1个提名机构提名,填写《中国营养学会会士提名表》。提名需经被提名人同意。

1)提名人应是中国营养学会会士、或社团负责人或分支机构主任委员。

2)提名机构应是省级营养学会或理事单位。

3)相关学科的两院院士、国际性科技社团中获得会士资格的人士,不需经过提名程序,可以直接申请,或由评审专家委员会提出、经本人同意,直接确认为中国营养学会会士。

3.形式审查。对程序、材料、提名人和提名机构资格等进行审查。通过审查者即为有效候选人。

4.评审。评审工作由会士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评审专家委员会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有效候选人进行遴选评审,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或通信方式进行,票数达到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者当选。

5.公示。评审结果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6.审批。评审结果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通过审批后,候选人即成为中国营养学会会士。

第七条  会士服务和管理

1.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秘书处发文公布新遴选出的会士名单,并在官方平台发布。

2.由秘书处负责制作、发放会士证书。

3.会士日常服务由秘书处负责。

4.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惩处、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社会道德、或对本会利益和声誉造成重大损害者,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取消会士资格。

第八条  会士的权利

除享有会员的一切权利外,还包括:

1.获颁“中国营养学会会士(FCNS)”证书;

2.使用“中国营养学会会士(FCNS)”称号;

3.优先推荐两院院士和国际科学学会会士;

4.推荐/提名会士的权利。

5.本团体发展和重大决策参与权。

6.会费减免权。

第九条  会士的义务

1.履行会员的一切义务;

2.积极促进本学科发展,主持和参与本团体学术交流、建言献策、课题研究、学术咨询等活动。

3.代表本团体出席相关专业活动 。

第十条  本条例经本团体理事会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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